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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20-07-16
  •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培养素质全面、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意识的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高等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实现素质教育目标的客观要求。实验室开放对加强学生技能训练,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具有重要作用。各实验室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并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室资源效益。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要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各院(部)主管实验教学领导直接负责本院(部)实验室的开放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院(部)评估的重要依据,试行早八点至晚十点的全天开放、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内容要贯彻因材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内容应包括: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提倡学生自拟实验课题,鼓励学生参与解决工程中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教学实验型、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课题型和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通常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第六条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承担实验教学大纲以外的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各类实习等教学环节的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实验室要面向其它专业开放,鼓励学生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之外其它专业实验项目。

    第八条  学校鼓励各级重点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放。各级重点实验室应带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第九条  学生的自主设计实验项目于每学期期末向实验室提交申请,并由实验室对其可行性进行组织审定,并将审定结果通知学生。

    第十条  实验室在学期初将本实验室开放的实验项目、时间、地点、实验教师向学生公布,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时间提前3周到实验室预约实验,教师根据学生的预约时间准备实验,各实验室可提前2周将学生预约的实验上报时间教学管理科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在参加开放实验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的实施方案并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实验中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人为损坏仪器设备需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开放实验内容和学生人数配备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管理等工作,认真做好开放记录、实验日志等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完成实验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成果。实验室应及时总结和交流,可组织开放实验交流答辩会等活动,促进学生实验小组之间的沟通,分享实验成果和心得体会,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报告能力。

    第十四条  开放实验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拓展教育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实验成绩经考核合格,计入第二课堂创新学分。参加科研型题目每项为0.5~1学分;参加科技活动型、综合性、设计性及自主设计性实验每项为0.2~0.5学分。每学期统计一次,计入成绩档案。

    第十五条  为支持实验室开放,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项目建设基金,用于教学计划外的综合性、设计性等实验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产生创新性成果。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成绩的项目,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赛。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开放实验项目,指导教师被认定为年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省、部级奖项的实验项目,指导教师被认定为年度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所在实验室可进一步申报学校优秀教学成果集体奖。

    第十七条  为鼓励各院(部)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学校将于每学年末设置优秀实验室评比,并给与一定的奖励。实验室开放时间、开放内容、开放对象及指导实验的教师结构(鼓励理论课教师积极指导学生进行各种实验教学工作)作为优秀实验室评比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可根据自己的专业性质和特点,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于自己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